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质安站、市造价站、市城建档案馆:
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全方面提升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全省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4-2026年开展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现将《丽水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目标定位,以推动高水平发展为主题,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的工程质量领域多发问题和工程质量把控的关键环节,通过实施工程质量提升“31336”专项行动,即全过程质量环节把控、全链条监管效能提升、全闭环质量上的问题整治三大行动,严格招投标环节把控等13项重点任务,加强工期与造价管理等36条具体措施,促进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常态化治理,推动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到2026年底,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渗漏、裂缝等常见质量上的问题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办结率持续确保100%;以建筑设计企业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加强完善,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样板示范、质量责任追溯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工程数字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逐步提升,通过“浙里建”平台实现我市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基于风险分级管控的工程差异化监管,以及工程无纸化验收和工程档案电子归集。
(1)加强工期和造价管理。压实建筑设计企业质量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对施工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建筑设计企业(招标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对投标报价低于当地发布的风险控制价的,由评标委员会组织书面询标。
(2)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营造“优质优价”的竞争环境。将施工、监理单位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信用评估因素,鼓励将信用结果列为评审条款;鼓励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按照公平原则约定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
(3)加强勘察报告内容完整性检查。重点检查勘察报告工程抗浮设防水位数据、钻孔作业记录及影像资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报告的检查覆盖率达100%。
(4)加强质量普遍的问题源头管理。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控制设计专篇》编制、交底情况,以及渗漏、开裂、空鼓、外墙脱落等质量普遍的问题的预防设计措施。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控制设计专篇》和专项交底的检查覆盖率达100%。
(5)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加大对设计变更的检查力度,督促设计变更及时上传全过程图纸系统,严查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品质衡量准则的行为。推行电子竣工图改革,2025年起,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对新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全面实施电子竣工图。
(6)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进场材料使用前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和报审手续;推行“举牌取样”制度,对钢筋、预拌混凝土、预先制作的构件等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取样过程留存影像资料,确保样品线个县(市、区)开展“举牌取样”试点,2026年起全面实施“举牌取样”制度。
(7)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推行实体样板先行制度和实测实量标识制度,加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实体质量管控。2025年,研究出台实体样板先行、实测实量标识等政策举措。2026年起全面实施实体样板先行制度和实测实量标识制度。
(8)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推行“举牌验收”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过程留存影像资料,实现工程质量全过程可追溯。2025年研究出台“举牌验收”等政策举措,2026年起全面实施“举牌验收”制度。
(9)严格执行新材料专家论证。重点检查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材料试验、论证、审定情况。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新材料专家论证列为必检项,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10)严格执行监理签认制度。重点检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记录,以及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的监理工程师签认情况;严厉打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将监理签认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必检项,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
(11)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度。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旁站管理,重点检查混凝土浇筑等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旁站记录及影像资料。要求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将监理旁站记录列为必检项,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
(12)加强检测委托管理。加大对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数量的抽查力度,严查变相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承担应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的检测费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将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检验测试情况列为必检项,检查率达100%。
(13)加强检测计划管理。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开工前编制检测计划,明确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的检验测试的内容、部位、频次。要求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交底时将检测计划列入必检项,检查率达100%。
(14)加强检测试样管理。探索建立检验测试的机构现场取样制度,降低检测样品有效性、真实性引起的争议。加大实施工程单位不按规定留置试块、试块无有效标识,以及委托预拌混凝土企业等其他单位代做代养试块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2025年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推进检测活动可视化追溯制度,并慢慢地提高检验测试的机构现场取样制度覆盖率。2026年起全面实施检验测试的机构现场取样制度和检测活动可视化追溯制度。
(15)加强检验测试过程溯源管理。督促检验测试的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来管理,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逐步运用“浙里建”质量检验管理模块,及时归集不合格检测报告和处置情况。探索建立检测活动可视化追溯管理机制,保证检验测试的数据和检验测试过程可追溯。要求检验测试的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25年起检验测试的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覆盖,检测不合格报告全部归集“浙里建”,处置闭合率达100%。
(16)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追溯机制。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将原材料、配合比、生产投料及出厂检验等数据上传至“浙砼管”,通过系统打印电子合格证,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逐步推行混凝土电子合格证,2025年新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混凝土电子合格证覆盖率达80%。2026年新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混凝土电子合格证覆盖率100%。
(17)加强海砂使用环节监管。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采购建筑用砂时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交货时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出厂合格证以及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将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作为电子合格证附件,纳入“浙砼管”管理。
(18)加强分部工程验收管理。迭代开发“浙里建”质量验收模块,加强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符合性审查;严厉打击检测不同步、资料不完整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2025年起完工验收环节及验收资料全部纳入“浙里建”质量验收模块。
(19)加强分户验收管理。研究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政策举措,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开裂、渗漏等质量普遍的问题做全面排查、清单化整改, 并留存台账资料。推行“阳光验收”制度,鼓励建筑设计企业通过“业主开放日”等形式,在分户验收阶段邀请购房人、物业服务企业体验查看;运用“住宅品质保障在线(安心收房)”质量上的问题登记、整改功能,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整改落实购房人反映的合理质量上的问题。 2025年起,要求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将建筑设计企业分户验收质量普遍的问题排查记录作为必检项,检查率达100%;业主反映的合理质量上的问题整改闭环率100%。
(20)规范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研究出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有关政策举措,统一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依托“浙里建”平台,逐步实现“无纸化验收”和工程档案电子归集。 2025年起,全市推广“无纸化验收”和工程档案电子归集。
(21)加强质量信息公开。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公开率达100%。
(22)加强住宅工程交付管理。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住宅交付时,按合同约定向每户购房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住宅交付时,按合同约定全数提供以上资料。
(23)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在住宅交付之日起派专业维修团队驻场落实保修责任。要求建筑设计企业严格落实住宅工程保修期限内的质量上的问题,整改闭环率达100%。
(24)严格检查监督频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并且开展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开展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市场行为专项检查、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工程质量检验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确保辖区内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检验测试的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5)加强“互联网+监管”。全面应用“浙里建”质量安全监 督模块,依托数字化手段加强关键人员到岗履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验收管理、信用监管及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推动 质量监督全过程留痕可溯和工作闭环。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采用执法记录仪实施音像全过程记录留痕。全市“浙里建”质量安全监督模块应用率达100%。
(26)推行工程差异化监管。根据风险分类分级指南,依托“浙里建”实行工程风险评级,实施差异化监管。2025年起,全市实行工程风险评级,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27)加强统建农房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根据省厅统一部署,督促限额以上统建农房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通过肢解单位工程以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行为。
(28)强化农房建设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通过组织专家下乡、技术培养和训练等方式,为乡镇(街道)实施农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鼓励乡镇(街道)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每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培训不少于1次,全市培训乡镇(街 道)及辅助管理人员不少于200名。
(29)建立农房联合监督管理机制。指导乡镇(街道)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每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
(30)加大查处力度。通过“两场联动”、“四不两直”等方式,强化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全链条的质量监管,对检查发现各方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建设程序、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惩戒。
(31)加强督导帮扶。依托“浙里建”质量安全监督模块, 强化对各地检查、处罚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查处力度明显低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进行督导和帮扶。
(32)督促落实四项问题治理。围绕住宅工程“进场材料、 开裂渗漏等普遍的问题、外墙外保温脱落、全装修质量上的问题等四项普遍的问题,结合各地实际,聚焦重点项目、重点领域、 重点环节,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政策举措,推动质量普遍的问题及时有效解决。每季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设计专篇、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材料进场检验、实体样板评审、功能试验、举牌验收等落实情况,并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以及涉及工程整体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不少1次;排查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闭环处置率100%。
(33)提升信访处置能力。高效回应群众合理诉求,确保质量信访投诉举报得到一定效果控制。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访投诉举报按期办结率100%,督办案件及时查处率100%。
(34)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复盘分析本辖区质量信访问题,摸清底数、全面分析、分类施策,形成质量信访形势分析报告。研究出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有关政策举措。
(35)狠抓积案化解。聚焦民生痛点,每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选出不少于1个质量多发问题信访典型案例,纳入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三张清单”管理,由领导干部包案。
(36)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对“风险楼盘”项目的质量控制情况、群访性信访、重大舆情信访和领导批示的事项,加强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对办理不力的进行通报或约谈,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作为推动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回应群众需求的发展工程、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明确分年度工作规划,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二)加强指挥调度。通过“浙里建”等数字化平台,及时汇总信息、校验数据,下发工作交办单、提示单、整改单,加强工作督导与帮扶。强化局指导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上下联动,加强共商共研、工作调度,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
(三)加强统筹推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定期梳理汇总各地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同加强企业自律、制定技术标准、树立行业标杆、挖掘推广先进典型。配合专项行动开展,组织好技术培养和训练和省市级专家指导帮扶。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情况月报告、质量信访季分析报告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联络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于2024年10月18日前,向我局建设业处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规划;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情况,每季度结束后下月3日前上报质量信访季度分析报告;于2026年12月底前上报本县(市、区)提升行动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