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346号 ‍

发布时间:2025-02-23 05:34:48   来源:8868体育app首页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西路2号渝鑫城2幢1号一楼的北海市海城区成飞电动车行进行抽查,发现该店2辆销售中的电瓶车(商标:吉祥狮、新日,型号:TDT066-1Z、TDT9200Z)存在鞍座与合格证书图示不一致且外设蓄电池托架的情况,涉嫌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瓶车。我局依法现场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2辆电瓶车(商标:吉祥狮、新日,型号:TDT066-1Z、TDT9200Z)进行检验。

  2024年6月18日,我局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编号:J24-001449、J24-001450),报告均载明“检验项目:鞍座总长度(尺寸限值mm)、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依据: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均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17761-2018判定:不合格”。

  2024年7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桂北城市监检鉴结〔2024〕6号)和《检验报告》(编号:J24-001449、J24-001450)。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电瓶车的生产企业分别是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吉祥狮(检验编号:J24-001449,规格型号:TDT066-1Z,整车编码:,生产日期:2023.12.10),新日(检验编号:J24-001450,规格型号:TDT9200Z,整车编码:,生产日期:2021.11.1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吉祥狮电瓶车的车辆证书,现场发现车座与合格证书不一致,鞍座总长度明示规格≦350,实车563,存在改装加长问题,该辆车另有外设蓄电池托架的情况。当事人未提供新日电动车短路保护设施的使用说明书,该车未安装蓄电池和外设蓄电池托架,鞍座总长度明示规格≦350,实车468,存在改装加长问题。

  3.《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J24-001449、J24-001450)、《检验结果告知书》(桂北城市监检鉴结〔2024〕6号)及《检验报告》(编号:J24-001449、J24-001450)各1份;

  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38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加装、改装电瓶车,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瓶车限速装置;(三)在电瓶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的规定,构成非法加装、改装电瓶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瓶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拼装电瓶车并进行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2024年4月当事人收到了我局发放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电瓶车经营者提醒告诫书》,明知不能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综合案件考量,当事人的情节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倍数)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确定(不含本数)。”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