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于1月11日至1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会期4天半。
“居住建筑供热收费是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现实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可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居住成本。同时鼓励节约用热,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李丽萍代表说。
她说,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热费多年来一直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目前仍在延续该计收规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众所周知,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廊等公用部分一般没有供热,没有供热公用建筑部分面积为什么要计收呢?因此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不合理、不科学。
李丽萍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要实行供热计量价格;按照2018年自治区发改委和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实施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但在计算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时,建议面积热价、计费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套内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上标注为依据;没有标明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小编有线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67号)中就提出“积极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到2019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实行两部制热价政策。各地依据成本变化等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逐步减少以面积计价收取热费的方式,实行以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其余按照计量热价收取”。可以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为供热计量保驾护航。小编依据供热计量改革发展经历阶段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特将相关文件整理后,以飨读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7号)
你委《关于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试行计量收费的请示》(包发改价字[2007]49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5号)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包头市供热体制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约热能,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供暖期开始,在包头地区,对具备供热分户计量设施的用户试行按用热量收取热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行两部制热价。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热费的50%,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标准为8.8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用户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15元/吉焦,按照用户热表计量征收。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标准为10.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用户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17.5元/吉焦,按照用户热表计量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十一五”总体规划的通知
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否则不予办理各项开工和竣工手续。既有居住建筑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以盟市为单位,合理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对于实现我区的节能减排目标具有积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区既有居住建 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700万平米,投入中央资金35398万元,自治区本级配套48840万元,圆满完成了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和经 济社会效益,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1〕12号)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为深入推进我区既有居住建筑供 热计量及当前改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各盟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建立 相应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部署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与所属旗县区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改造工作协议,明确改造目标。2020年前基 本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盟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 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各盟市政府所在地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 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和我区实际情况,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 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由各盟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1年3月中旬前 联合发文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作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将优先签订改造协议,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及财政奖励资 金。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一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 工作进度,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 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节能改造 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如期完成上述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将根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 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出。
申报供热计量及当前改造重点市县,要制定改造方案,提出详细的节能改造目标,保障措施并落实改造项目,由各盟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申报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重点市县,申报文件于2011年3月中旬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随文报送改造方案。电子文档通过经济建设处网“网上传递”、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科技处电子信箱上报。经济建设网网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电子信箱:。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把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 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进行分户计量收费。要积极引导供热企业、居民、原产权单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 资改造项目,进一步拓展节能改造资金来源。
附件:《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抓紧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严禁使用粘土砖。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周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达到5000万平方米以上。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农村节能减排。强化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识,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财政厅配合)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供热能耗统计试点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加大供热计量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工作。协助有关处室督促指导各盟市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3〕296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工作实际,为更好地完成我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现决定开展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请各盟市、区直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六、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组织和初审申报工作,要综合考虑城区建设规划、居民改造意愿、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资金筹措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申报,申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13年自治区下达给各盟市的改造任务。申报文件由两家共同行文、盖章,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区直单位拟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由本单位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组织实施,申报文件直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十、为了使节能改造项目的安排更符合各盟市的实际情况,请各盟市做好前期调查研究,认真筛选改造项目,并在上报时按照项目改造的连续性和紧迫程度进行排序,对于前几年已经安排改造未完的住宅小区要特别注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按照各盟市上报的项目顺序安排改造项目。改造任务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内建科﹝2013)364号)工作部署,厅机关组织专家分三个检查组于7月9日赴全区十二个盟市进行了2013年度全区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2011-2013年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资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抽查57个旗县区,183个项目,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各盟市、旗县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长(主任)负责的领导小组,积极组织改造项目的实施,并不断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六月份召开的全区房地产业与建筑节能科技及勘察设计工作会议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监督管理要求,所实施改造项目基本上都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纳入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通过对现场和资料的检查,各地工程建设程序和产品质量复验抽检资料基本规范,工程质量逐年提高。所检查的项目均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比较好的旗县有:莫力达瓦旗,阿荣旗,突泉县,通辽市区,敖汉旗,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西乌旗,多伦县,锡林浩特,商都县,达拉特旗,东胜区,准格尔旗。这些旗、县、市、区工程施工手续比较完善规范,现场材料进场抽查、工序验收较为规范;工程细部做法完善,热桥部位明显减少;首层防护层及落水管等重要部位处理得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到位。
主要模式:⑴政府出资补贴对小区实施综合改造。赤峰市红山区2011-2012年共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近137万平方米,市财政投入改造资金0.67亿元,区级财政投入0.8亿元;松山区政府2011-2012年共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近62万平方米,市财政投入改造资金0.31亿元,区级财政投入约0.4亿元。⑵政府与居民共同出资。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2011-2012年两年改造项目面积12.7万平米,完成投资3293.2万,其中居民自筹383.3万,财政匹配1823.7万;阿荣旗供热三级管网改造政府补助15元/每平米,居民筹资17元/每平米。⑶居民集资参与节能改造项目。赤峰敖汉旗节能改造项目窗户全部由住户自筹资金按标准自行改造,保证了改造项目在资金不足情况下达到节能改造效果。⑷供热企业出资参与。兴安盟突泉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地方政府每平方米配套资金20元、窗户改造供热公司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筹,其余不足部分由供热公司承担。⑸锡林浩特市由居民负责外窗改造。⑹准格尔旗财政与自治区1:1安排配套资金。
(三)工程质量通病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有些地区首层无硬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未设置防火隔离带;抗裂抹面砂浆厚度达不到3-5mm的要求,造成外墙抹面开裂;苯板容重未达到要求,表面平整度和缝隙超误差;窗洞口四角处聚苯板进行拼接,洞口及邻边处没有进行网格布翻包处理;洞口四角没有加强网;粘贴聚苯板时胶黏剂粘结面积小于聚苯板面积的40%;落水管嵌入保温层墙体内,热桥部位较多;外窗防盗栏没有拆卸进行外墙保温施工,造成窗周边热桥面积过大,保温墙体边缘处苯板,渗水开裂现象;单元木门未更换;外墙管道口、管线口未做密封处理,外墙管线安装混乱导致安装过程破坏保温墙体。通过检查,工程质量较差的盟市有: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二连浩特市、察右前旗、呼和浩特市。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各检查组在检查中就地下发了19份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检查执法建议书。东部盟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4 份建议书。额尔古纳市在建体育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四馆工程项目在墙体节能工程施工中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中4.2.7强条要求,未做现场拉拔试验;阿荣旗兴旺家园新建二类商住楼使用外墙保温材料与施工设计图纸要求不符;阿荣旗银发小区2012年已完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检查中发现一层未做硬防护,底层存在破损现象;根河市1—12号、14—24号统建楼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未按《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要求做节能图纸设计,未按《关于下达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通知》(内建科[2012]190号)批复改造内容施工。中部盟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共下发9份,其中呼和浩特市3份。呼和浩特市供电局职工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细部构造做法不符合相关施工规程要求,首层保温层无硬防护措施;托克托县双河镇住宅楼无相关法定前期手续,首层保温层无硬防护措施,外墙洞口外侧边未做热桥处理;中海石油天野小区外墙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存在多方面严重质量问题,现场未提供相关法定前期手续。鄂尔多斯市1份。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胜利小区外墙面层大面积空鼓,外墙抹面砂浆与苯板粘接不牢靠,苯板粘接前未进行充分沉化,未按经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施工。乌兰察布市2份。察右后旗祥和苑小区首层破坏严重,外墙附线未做处理,未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核准项目完成改造内容;察右前旗农行家属楼外墙保温首层未做防护,破坏严重,未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核准项目完成改造内容。锡林郭勒盟下发3份。二连浩特市自来水公司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质量不符合《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首层保温墙面未做防护措施,申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核准项目不符;二连浩特市移民小区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质量不符合《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首层保温墙面未做防护措施,申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核准项目不符;苏尼特左旗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项目未实施。西部盟市(包头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下发整改建议书共6份,其中阿拉善盟2份。阿拉善右旗项目整改原因是设计图纸中的保温材料与实际项目中使用不符,未提供变更手续;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窗洞口未做保温处理;首层外墙保温墙面不满足防护要求;项目普遍存在未更换钢窗和单元木制门;伸缩缝直接刚性覆盖,不满足设计要求;现场缺少材料取样复检报告;已施工完的外墙保温墙面存在开裂;网格布施工顺序不符合要求,搭接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额济纳旗项目整改原因是施工现场原材料没有复检报告;外墙表面平整度很差;未设置防火隔离带;首层未设置防护层;网格布施工工序存在错误,搭接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包头市下发一份。青山区、九原区、昆都仑区、东河区四区项目整改原因是外窗防护栏、储物栏等窗口悬挂物未拆除就进行施工;木制或旧钢制单元门未更换;伸缩缝直接刚性覆盖;房屋建筑勒脚部位未做保温;施工现场主要人员通道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巴彦淖尔市下发3份。临河区项目整改原因是首层外墙保温墙面不满足防护要求;房屋建筑勒脚部位未做保温层;落水管嵌入保温层内;现场耐碱网格布观感质量较差;施工现场主要人员通道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杭锦后旗项目整改原因是首层未设置防护层;建筑勒脚部位未作保温;落水管嵌入保温层内;施工现场主要材料没有复检报告,材料观感质量较差;施工现场主要人员通道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乌拉特前旗项目整改原因是首层外墙未作防护层;房屋建筑勒脚部位未做保温层;落水管嵌入保温层内;施工现场原材料观感质量较差。根据上述存在整改问题,要求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科技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科技处将择机组织检查组下去复查,如有弄虚做假将严肃处理,并向全区通报。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提高建筑舒适性、节约常规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能实际解决北方采暖地区老百姓供热问题的有效手段,检查过程中的住户调查表明,冬季室内温度一般提高2-5度,由原来14-18度左右,提高到现在的18-24度;夏季室温则比原来降低了2-3度,改造以后不少住户将原来的家用空调拆除不用,室内结露、发霉、长毛现象不复存在,居民居住舒适度和居住安全性大大提高。出现了多年不遇的老百姓给政府写感谢信、交口称赞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局面,许多独居的退休老人因为个人生活拮据,害怕负担不起改造费用,当得知国家补贴群众来完成这项工程后,都感动不已。老百姓的的改造积极性普遍高涨,许多住所没有改造的居民都纷纷希望也能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住上节能保温的房屋,所以各盟市改造的需求量巨大。
(一)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监督管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凡是纳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程序并监管到位的项目,工程手续资料比较齐全,工程质量也相对较好。各地一定要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规范完善工程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材料检验和施工管理,严格按标准规程工序施工,严禁偷工减料。
(二)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除加大落实项目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外,落实好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并严格管理。建设单位既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同时也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化建设单位(业主)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各盟市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程序,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年六月份召开的全区房地产业与建筑节能科技及勘察设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2])598号)、《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3])296号)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做到让群众满意,政府放心。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2013年至2015年每年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到2017年,80%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协助)。
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4年计划完成15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6年计划完成15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竟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内发改价监字[2018]91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对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现重新印发,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缺乏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规定,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成[2010]14号)明确要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基本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计量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兼顾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利益,鼓励节约用热,促进节能降耗,体现公平负担。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体现价格的灵活性。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一)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热用户一次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盟市要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和办法,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各盟市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报告。
(二)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列为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能源、降低供热成本,促进企业降耗增收,推进供热供给侧改革,各盟市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财政补贴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已经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盟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完善政策。尚未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盟市,必须在2018年年底前出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要考虑热计量表的更新、定期检测、数据远程传输等综合成本因素,做到合理补偿成本;制定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应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盟市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价格的监管,确保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得到贯彻落实。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盟市价格、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热量消耗的相关数据,为制定和完善公平公正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提供依据。要多渠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在加强监管、激励政策、资金筹措、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总结宣传各地、各企业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智能热网建设、应用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形成合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同时,要对推行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企业公开曝光,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强大氛围。各盟市要把社会宣传工作纳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计划,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
进一步推广按热计量收费。率先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执行供热计量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供热计量设施建设、使用、收费等工作,促进热用户端节能降耗。加快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时,鼓励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促进热用户端节能降耗。探索创新供热管理模式,开展供热公司直管到户的示范试点,解决热用户端按需用能问题,提高用热末端的精细化管理能力。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规模化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新建建筑能效提升20%。深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推进方案,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监管,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参与)